10月24日,苏州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实施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自2026年8月28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将“优先选择现房销售”,且现房销售定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的3%。

预售管理分类监管

根据新规,苏州对商品住房项目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不同时间节点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苏州市明确了不同的预售条件和资金监管要求:

< p>1. 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项目,在申请预售时需满足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封顶,并执行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监管。

2. 对于在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将按照原有政策规定继续执行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

现房销售管理要求

针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苏州市原则上按新出让土地项目的预售管理政策执行。具体来说:

1. 对于已取得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获许可部分仍按原有政策执行预售条件和资金监管;未取得部分则需按照新出让土地项目标准进行管理。

2. 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8月28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可在2027年底前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预售条件,但预售资金监管仍需遵循新出让土地项目的相关要求。

预售资金监管机制

在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苏州市明确要求:

1. 对于按新出让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开发项目,需由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作为资金监管机构与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并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账户。

2. 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所有款项必须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项目完成现房销售备案后,经批准可解除监管并注销账户。

金融支持政策

在金融支持方面,苏州市进一步明确:

1. 对于在2026年8月28日(含)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发放继续执行原有政策。

2. 2026年8月28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则需在工程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且贷款资金必须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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